当事人驾车发生碰撞后,失去控制又与第三人车辆发生碰撞,保险公司如何赔偿的问题。
2018-12-19 15:23:30
案例:2013年1月6日18时10分,被告运输公司司机李某驾驶货车(冀G8XX29)与原告张某驾驶的农用车在北京昌平区顺沙路百葛桥西口处发生碰撞后,张某驾驶车辆失控又与通州某液化气站的司机董彦伟驾驶的车牌京AMXX02、京AJXX2挂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颅骨开放性骨折等。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董彦伟无责任。经原告核实,被告运输公司的货车(冀G8XX29)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交了交强险,通州某液化气站为事故车辆(京AMXX02、京AJXX2)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交了交强险。为此原告要求:1、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2、请求太平洋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范围内优先赔付;3、被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