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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借条丢失,如何避免“跪着要钱”?
发布时间:2019-01-28 11:00:23

背景导读:上一章凯亚律师教给大家如何正确写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期凯亚律师想给大家讲一讲万一借条丢失了,我们应该怎么做才能保证既有里子也有面子的要回辛苦钱。即便借条丢失,我们也要避免“跪着要钱”的尴尬。

    凯亚律师第一招:借条丢失,证人来凑

实践中,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的,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依然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凯亚律师第二招:合法取得电话录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有问题;

    7、录音可以公证。如果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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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凯亚律师第三招: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作为债权人一旦将借条遗失,先不要着急向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对方觉察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

债权人的当务之急是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照做,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对面这样的宽容局面,还是比较愿意配合和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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